前言:本次修法三大重點
立法院於115年(2026年)8月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方向有二:一是協助新創事業取得更長期的資金挹注,二是提高員工獎酬股票的緩課額度,強化企業留才與攬才。具體修正集中於第19條之1、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三個條文。無論是新創團隊、創投基金、天使投資人,或有意以股權激勵員工的企業,其投資架構與租稅規劃都將直接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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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
適用對象 |
主要修正 |
施行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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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之1 |
發放員工獎酬股票之企業及其員工 |
緩課額度由新臺幣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 |
116年1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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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之1 |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 |
投資新創比例門檻放寬並延伸至第6年度;放寬「實際營運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認定;新創設立年限改為未滿8年 |
自公布生效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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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之2 |
個人天使投資人 |
被投資新創設立年限由未滿5年延長為未滿8年 |
自公布生效日起 |
以下逐條說明修正內容,並整理實務上應留意的事項。
一、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租稅優惠(第23條之1)
本條提供有限合夥型態的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之租稅優惠,前提是創投須於各年度達到一定的投資新創比例。本次修法使門檻更貼近創投實際的投資節奏。
(一)放寬投資比例門檻,並延伸至第6年度
創投成立初期多處於開發案源與投資評估階段,資金難以立即投入新創。為給予合理的評估期間,並兼顧不同規模創投的需求,本次修法調整各年度的出資及投資新創門檻:第3至第5年度累計投資新創比例分別為出資額的10%、20%及30%,並新增第6年度須達40%的門檻。各年度要件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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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出資額門檻 |
累計投資新創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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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當年度及第2年度 |
約定出資額達新臺幣1.5億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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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年度 |
實收出資總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 |
達出資額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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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年度 |
實收出資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 |
達出資額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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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年度 |
實收出資總額達新臺幣1.5億元 |
達出資額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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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年度(新增) |
實收出資總額達新臺幣1.5億元 |
達出資額40% |
換言之,投資期程拉長,創投得以更充分地探索與評估投資機會;但相對地,也多了第6年度這項須持續追蹤的指標。
(二)放寬「實際營運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之認定
實務上,不少新創採境外控股架構,例如以開曼控股公司搭配臺灣營運子公司。修法後,外國公司只要在我國境內設有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即可認定其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多層控股架構亦有機會納入,創投的投資彈性隨之提高。
(三)新創設立年限延長為未滿8年
配合第23條之2的修正,本條所定新創事業的設立年限一併調整為未滿8年,自公布生效日起適用。
二、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第23條之2)
依現行規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5年、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之公司,得適用所得額減除的優惠。
考量新創在不同發展階段均需持續募資,且國內相關單位多已將新創事業年限訂為8年,本次修法將被投資新創的設立年限由「未滿5年」延長為「未滿8年」,使政府規範趨於一致,並自公布生效日起適用。
對天使投資人而言,得享有優惠的投資對象範圍隨之擴大,例如成立第6、7年、正進行後續輪募資的新創,也可能納入適用。惟其他要件並未放寬:仍須以現金投資,且被投資公司仍須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
三、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第19條之1)
員工獎酬股票搭配緩課,是企業留才與攬才的重要工具。員工取得股票時得暫緩課稅,減輕取得當下的租稅負擔;企業亦可藉此留住人才、維持其持續服務。
然而,緩課額度已逾10年未曾調整。考量近年我國經濟成長,並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本次修法將緩課額度由新臺幣500萬元提高為1,000萬元,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以強化我國產業在國際人才競爭上的條件。
須特別提醒,緩課並非免稅,而是遞延課稅時點;員工日後轉讓股票或發生其他課稅事由時,仍須依法申報。企業設計獎酬方案時,宜一併向員工說明,以免產生誤解。
四、律師觀點:實務注意事項
1. 創投基金:重新檢視投資時程與合夥契約。應將各年度的實收出資總額門檻(5,000萬元至1.5億元)及累計投資新創比例(第3至第6年度分別為10%、20%、30%、40%)納入募資與投資計畫,並建立逐年檢核機制,避免因單一年度未達標而影響優惠適用。
2. 跨境控股架構:備妥控制關係的證明文件。採境外控股架構的新創或其投資人,宜整理股權結構圖及子公司、分公司設立文件,以證明對我國境內事業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
3. 天使投資人:確認被投資公司的設立日期與核定狀態。設立年限雖已延長至未滿8年,投資前仍應確認該公司已取得高風險新創事業之核定,並保留現金投資的資金流向證明。
4. 企業股權激勵:調整獎酬方案與內部規章。有意運用1,000萬元新額度的企業,可於116年1月1日前檢視員工認股權、限制型股票等方案的發放時點與額度,並同步更新相關辦法。
5. 留意子法修訂與說明會。經濟部表示將會同財政部儘速修訂相關子法並舉辦說明會。申請程序與文件要求等細節,仍有待子法公布後確認。
結語
本次修法延長了新創的資金支持期程、放寬了跨境架構的認定,並大幅提高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整體而言有利於新創投資環境與企業攬才。惟各項優惠均有其適用要件與施行時點,若規劃不當,可能錯失優惠或衍生稅務爭議。如正考慮調整公司投資架構或股權激勵方案,歡迎與我們聯繫,由專業團隊協助評估。
本文僅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讀者應另行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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