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三讀:從「大老婆條款」爭議到擬制遺產課稅新制

遺贈稅法三讀:從「大老婆條款」爭議到擬制遺產課稅新制

立法院於20268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重新界定生前贈與財產的遺產稅負擔歸屬,六大條文全面翻修。

立法院於20268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是繼202410月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後,歷經近兩年研議、預告、行政院審查與立法院朝野協商,終於完成的重大稅制修正。這次修法不僅回應了憲法法庭對「擬制遺產」課稅規定違憲的宣告,也一併調整了遺產稅申報、繳納、抵稅等多項行政程序,堪稱近年遺贈稅制最全面的一次翻修。


本文將從修法背景出發,逐條解析新法重點,並探討其對民眾財產規劃與租稅公平的實質影響。


一、修法背景:一樁「錢不是我拿的,稅卻要我繳」的釋憲案

要理解這次修法的核心精神,必須回到20241028日憲法法庭作成的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這號判決處理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擬制遺產」規定所引發的不公平現象。

依照舊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也就是過世的人)若在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等特定親屬,這筆贈與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會被視為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2026821日前版本)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這項規定的立法原意,是為了防堵民眾利用「生前贈與」規避遺產稅的租稅規避行為。然而,舊法只規定了「併入遺產總額計稅」,卻沒有進一步規定「這筆因擬制遺產而增加的稅額,究竟該由誰來繳」。

釋憲案例一 

被繼承人在過世前將名下市值約3億元的公司股票全數贈與配偶,配偶及其他婚生子女其後選擇拋棄繼承,導致遺產由一名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單獨繼承。由於該筆生前贈與的股票依法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稅,核定後的遺產稅額竟遠遠超過這名未成年繼承人實際繼承到的財產。

真正受贈得利的人(配偶)因拋棄繼承而不必負擔任何稅款,反而由完全沒有拿到那筆財產的其他繼承人概括承受鉅額稅負。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定,舊法第
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擬制遺產的受贈人(例如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之間,應如何分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導致配偶以外的其他繼承人必須用自己繼承到的遺產,去負擔配偶因受贈而增加的稅負。

這種安排在造成繼承人繼承權經濟價值嚴重減損的情形下,不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也侵害憲法第15條所保障的財產權。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理由要旨


憲法法庭在判決主文中明確要求立法機關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
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在修法完成前,稅捐稽徵機關則應依判決意旨,按擬制遺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應由受贈人負擔的稅額,僅得向受贈的配偶或其他受贈人發單課徵,而非概括由其他繼承人承擔。財政部隨後也在20257月發布相關作業原則作為過渡期間的因應措施,而這次的修法,正是要將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正式法制化、具體條文化。

釋憲案例二 

被繼承人過世前11天將市值逾1.3億元的土地贈與配偶,稅捐機關認定這筆贈與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在計算民法上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卻又不將這筆已贈與、已「擬制」為遺產的財產列入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範圍。這種「稅法認定為遺產、但配偶請求權計算時卻排除」的雙重標準,同樣造成配偶權益的不合理限縮。

 

若將案例一與案例二併同觀察,可以看出舊制真正的問題並不只在單一條文,而在於整部稅法對「擬制遺產」的定性前後不一:課稅時將生前贈與視為遺產,計算配偶請求權時卻又不承認這筆財產屬於被繼承人所有。制度一旦出現這種雙重標準,吃虧的往往不是規劃稅務的人,而是最沒有議價能力、被動捲入遺產分配的一方,這也正是憲法法庭要求限期修法、而非僅由行政機關發函釋疑的根本原因。

二、修法重點逐條解析

這次修正共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7條之1、第23條、第30條、第41條及第51條等六個條文,財政部將其定位為兼顧「租稅公平」與「稽徵便利」的一次系統性調整。以下逐一說明。

§6

納稅義務

擬制遺產按比例課稅,受贈人各自負責——「大老婆條款」

&   刪除「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規定

這是本次修法最受矚目的核心條文,也被媒體稱為「大老婆條款」。新法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規定各順序的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以及上述繼承人的配偶)之財產,若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稅捐稽徵機關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分別計算應歸屬於各受贈人的遺產稅額,並以「各受贈人」作為該部分稅額的納稅義務人,且僅以其受贈的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這項修正徹底翻轉了舊制「誰繼承、誰扛稅」的邏輯,改為「誰受贈、誰納稅」。即使受贈人事後選擇拋棄繼承,依新法規定也無法因此免除其應負擔的擬制遺產稅額,換言之,「拋棄繼承」不再是逃避這部分稅負的手段。

同時,第6條也刪除了「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明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則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但增訂在有遺囑執行人的案件中,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繳納遺產稅及申請復查等事宜,兼顧程序彈性與法律明確性。

 

§17-1

配偶權益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補正

針對憲法法庭判決指出的第二項違憲疑慮,新法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計入計算基礎。

這項修正的意義在於消弭前述「雙重標準」的問題:既然稅法已將生前贈與配偶的財產「擬制」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那麼在計算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時,也應該將這筆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生前仍握有的財產,一併納入計算基礎,避免配偶因生前贈與而反而喪失原本應有的扣除額保障。新法也就履行該請求權的方式及例外規定作出增訂,以兼顧配偶權益保障與當事人合意處分的彈性。

 

§23

申報期間

遺產權屬經法院判決後始確定案件的申報與核課期間

新法增訂,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權屬須經法院判決確定,或以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的文書確定為其所有財產的案件,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或該文書作成之次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相應地,這類案件的核課期間也自該起算日重新起算。

這項修正解決了實務上長年存在的爭議——當遺產歸屬須待法院訴訟終結才能確定時,究竟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還是判決確定日作為申報期間與核課期間的起算基準,新法選擇以「權屬確定」的時點作為起算依據,較符合稅捐法理與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履行可能性。

 

§30

繳納彈性

分期繳納鬆綁與抵繳規則明確化

舊法規定,遺贈稅應納稅額須達新臺幣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才能申請分期繳納,這項門檻在新法中遭到刪除,意味著即使應納稅額未達30萬元,只要符合其他要件,納稅義務人仍可申請分期繳納,減輕小額案件民眾的資金壓力。

      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同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解決少數繼承人不同意動用遺產存款導致全體無法順利繳稅的僵局

      受贈人若欲以遺產抵繳其因擬制遺產而應負擔的稅額,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兼顧抵繳彈性與其他繼承人的知情同意權

 

§41

不動產擔保

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換取同意移轉證明書

新法增訂,納稅義務人若同意將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作為擔保,可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這項規定提供納稅義務人在資金週轉未及、尚未完稅的情況下,一項更具彈性的替代擔保方式,有助於加速不動產移轉登記等後續程序,避免因遺產稅未繳清而長期卡住不動產過戶。

 

§51

滯納規範

滯納金與強制執行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一致性

新法刪除了《遺產及贈與稅法》原本自行規定的滯納金加徵方式,以及逾期未繳一律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改為回歸適用《稅捐稽徵法》的一般性規定辦理。此舉主要是為了消弭不同稅目之間滯納金加徵與強制執行程序不一致的現象,讓遺贈稅的滯納處理與其他稅目趨於一致,簡化稽徵機關的執法標準,也讓納稅義務人面對的規則更為一致可預期。

三、修法的意義與可能影響

從整體制度設計來看,這次修法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落實「量能課稅原則」與「稅負與受益相符」的精神。過去擬制遺產制度雖立意良善、旨在防杜以生前贈與規避遺產稅,但因缺乏配套的稅負分擔機制,實務上屢屢造成「拿到財產的人不用繳稅、沒拿到財產的人卻要繳鉅額稅款」的荒謬結果,這也正是本次修法企圖徹底解決的核心問題。

對一般家庭的實務提醒:未來若父母在生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親屬,受贈人須留意,這筆財產日後仍會併入遺產總額計稅,且相關稅額將直接由受贈人自行負擔,即使選擇拋棄繼承也無法迴避。

 

對於一般家庭而言,未來在進行財產傳承規劃時,勢必需要更審慎評估贈與時點與稅負分攤的安排,也可能促使部分家庭諮詢專業稅務或法律顧問,重新檢視原有的贈與與繼承規劃架構。

另一方面,分期繳納門檻的取消、多數決動用遺產存款繳稅、以及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換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程序性鬆綁,則有助於減輕一般民眾在面對突發鉅額遺產稅時的資金壓力,也回應了長期以來民眾反映遺產稅繳納程序繁瑣、資金調度困難的實務問題。

四、後續配套與展望

財政部在修法通過後表示,將同步研擬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規,並修訂申報書表與線上申辦系統,以利徵納雙方依循新制辦理。財政部並將督導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待總統公布修正條文後,加強對外宣導,讓社會大眾與稅務從業人員充分了解新制內容與申報方式。

整體而言,這次遺贈稅法修正不僅是回應憲法法庭判決的被動修法,更是一次對遺產稅制長期以來「稅負歸屬不明確」問題的系統性補正。隨著子法規陸續到位、稽徵系統完成調整,未來民眾在處理生前贈與與遺產繼承規劃時,勢必需要以更全面的視角,重新評估贈與時點、受贈對象與稅負分攤方式,才能在合法節稅與家庭財產傳承之間,取得更周全的平衡。
 

(本文為一般性介紹,不構成法律建議。個案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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