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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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灣境內公司持有上市櫃股票,取得的股利依《所得稅法》第42條原則上不計入公司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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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若不分配,僅須負擔未分配盈餘加徵5%,遠低於個人綜所稅所高稅率20%或股利分離稅率28%,等於把稅負「遞延」
- 法律上可達到有限責任、資產風險隔離,並可透過閉鎖性公司章程設計,避免股權因繼承而過度分散
- 遺產贈與規劃上,可將「移轉上市櫃股票」轉化為「移轉公司股權」,搭配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分年移轉
- 光影相生,投資公司亦有缺點與風險,非人人適用
前言與適用範圍
近年來,越來越多高資產人士、企業主與家族在規劃財富配置時,選擇不再以個人名義直接持有股票,而是先依《公司法》在台灣境內設立一家投資公司,再透過該公司持有上市櫃股票或未上市公司股權。這種做法看似多了一道程序、多了一筆設立與維運成本,但實際上能在稅務規劃、資產保護、股權管理與財富傳承等層面帶來相當可觀的效益。
需特別說明的是,本文所討論的「投資公司」僅限於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於台灣境內、實際管理處所亦在台灣的本國營利事業(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不涉及境外公司(如BVI、開曼、薩摩亞等境外控股公司)或跨境架構的規劃。境外公司雖然在稅務規劃上有其優勢,但涉及反避稅法制(如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實際管理處所認定)與其他複雜規定,性質與本文討論的境內投資公司架構不同,故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任何一種制度都有優缺點,投資公司的架構有優勢亦有風險。本文僅先討論優點,他日另行撰文討論缺點與風險。
投資公司架構的優點
1. 股利所得的課稅方式更具彈性
個人直接持有股票所獲配的股利,依現行所得稅制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選擇「合併計稅」(可抵減8.5%,上限8萬元)或「分開計稅」(單一稅率28%)兩種方式擇一適用。對於所得級距已達較高累進稅率(如30%、40%)的個人而言,股利所得往往會被課到相對沉重的稅負。
除此之外,若單筆股利金額達到2萬元,個人還會被扣2.11%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相對地,若股票是由投資公司持有,公司收到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利,原則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即「投資收益免稅」)。這是因為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此時,僅須注意若投資公司當年度獲利盈餘未進一步分配給股東,則公司次年度就「未分配盈餘」需加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這是因為所得稅法第66-9條第1項規定: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相較於個人綜所稅最高40%或28%的邊際稅率,透過公司持有股票、暫緩分配盈餘,等於是把稅負「遞延」並降低到5%的水準,資金可以持續留在公司內部進行再投資,提升整體資金運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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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
個人持股 |
投資公司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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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課稅方式 |
併入綜所稅(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28%) |
原則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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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際稅負上限 |
最高40%(高所得者通常選擇分開計稅適用28%) |
未分配時僅5%加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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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 |
單筆達2萬元者扣2.11%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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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留存彈性 |
每年須申報課稅,無遞延空間 |
可留存公司內部,遞延至實際分配時課稅 |
所得稅法第42條的核心精神在於避免「多層次公司架構下的重複課稅」。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採單一階段課稅精神,被投資公司分配盈餘前,其所得已在被投資公司階段繳納過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投資公司再取得該筆股利時又被全額課一次所得稅,日後投資公司若再將盈餘轉分配給更上層的股東,同一筆經濟利益等於要在「被投資公司→投資公司→最終個人股東」的鏈條中被重複課徵多次公司所得稅,顯不合理。第42條正是透過「轉投資收益免稅」的設計,讓盈餘在公司與公司之間流動時,不會因為多了一層控股架構而被多課一次稅,稅負最終集中在盈餘實際分配給自然人股東的那一刻才發生。
適用須留意:
• 僅限「公司組織」適用:獨資或合夥組織並不適用本條免稅待遇。這也是為何規劃者傾向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而非獨資、合夥)作為控股平台的重要法律原因之一。
• 僅限「國內」轉投資:第42條所稱「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明確將適用範圍限定在對台灣境內公司的轉投資,被投資公司須為依台灣法律設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本國盈利事業。
實務上仍須留意,第42條免稅待遇僅止於「所得稅」層次,並不影響未分配盈餘加徵5%的計算基礎;換言之,投資公司取得的免稅股利若未進一步分配,仍會併入計算未分配盈餘、產生5%的加徵稅負。第42條與未分配盈餘加徵制度是兩套各自獨立、又彼此銜接的規範,唯有掌握兩者的交互關係,才能完整評估透過投資公司控股的整體稅負效果。
2. 資金留存與再投資的稅負遞延效果
許多投資人並不急於將投資收益變現花用,而是希望持續將股利再投入市場滾動增值。若以個人身分持有,股利所得每年都要併入所得申報課稅,即使錢並未實際花用,稅負仍會發生。改以投資公司持有股票,只要盈餘不分配給自然人股東,除了5%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稅之外,不會再產生個人層次的所得稅,資金可以在公司帳上持續投資、複利成長,直到股東真正需要動用資金、決定將盈餘以股利方式分配出來時,才會產生個人層次的稅負。這種「稅負遞延」的效果,對於長期投資、追求複利效果的家族尤其重要。
3. 遺產規劃的多元
股票若以個人名義持有,未來身故時將直接列入遺產分配,多數情況下繼承人會選擇直接變現分家。但透過投資公司持有股票,子女繼承的是投資公司股權,便於搭配家族信託、閉鎖性公司章程設計等工具,進行更完整的世代傳承規劃,且可透過公司章程設計表決權集中條款(例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允許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的特別股等),讓經營決策權集中於特定家族成員手中,同時兼顧其他家族成員的經濟利益分配,達到「經營權」與「所有權」適度分離、兼顧家族和諧與企業穩定的效果。
4. 集中管理帳務、便於節稅工具的整合運用
以公司名義持有股票,各項投資收益、費用(如財務顧問費、資訊系統費用、部分人事管銷成本)可以在公司層次一併列帳、集中管理,也便於整合運用各項合法節稅工具,相較於個人單純持有股票、缺乏費用列報空間的情形,公司架構在稅務規劃上具有較高的操作彈性。
5. 有限責任、資產風險隔離
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持有股票,股東僅以出資額或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責,個人其他財產原則上與投資公司的經營風險相互隔離。若投資公司因轉投資、對外交易而產生糾紛或負債,股東個人名下的其他資產(如自住房屋、其他帳戶存款)原則上不會被追及,達到資產風險隔離、保護家族核心資產的效果,這是個人直接持有股票時較難達到的保護層次。
常見問題
Q 設立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公司股票,一定比個人持有划算嗎?
A 不一定,若投資部位不大,公司設立與維運成本可能會抵銷節稅效益,須視個案而定。
Q 投資公司架構會不會被國稅局認定是刻意避稅?
A 若公司欠缺實質營運內容、僅作為單純持股的空殼,仍有被依實質課稅原則重新認定的風險。建議公司應有合理明確的設立目的與營運軌跡。
Q 一定要用股份有限公司嗎?有限公司可以嗎?
A 《所得稅法》第42條僅要求「公司組織」,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均可適用。
Q 投資公司取得的股利真的完全免稅嗎?
A 依《所得稅法》第42條,股利原則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若不分配,仍須負擔未分配盈餘加徵5%;分配給個人股東時,該股東仍須依法申報股利所得課稅。
結語
整體而言,透過設立境內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公司股票,在稅務上可望取得股利課稅遞延、資金留存再投資的效率提升,以及較有彈性的遺產贈與規劃空間,在法律上能達到有限責任的資產隔離效果、並可透過公司章程設計集中經營決策權。
然而,境內投資公司投資上市櫃公司並非適用於所有情況的萬能工具,仍有其風險與缺點,日後將另行撰文介紹。投資公司的設立與長期維運仍涉及多重成本與風險,須依個人投資屬性、個人資產規模、家族結構與長期規劃目標,審慎評估後方能決定是否採行。
本文僅為一般性說明,非個別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規劃仍建議諮詢會計師與律師,依個人具體情況量身評估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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