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信託節稅怎麼做?本金他益與孳息他益差在哪?

股票信託節稅怎麼做?本金他益與孳息他益差在哪?

快速重點

  1. 股票信託依財產歸屬分自益、他益,只有他益信託才牽涉贈與稅規劃
  2.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息支付給受益人,以郵儲利率折現算贈與稅,稅基小
  3. 本金他益孳息自益:股票本體在信託終止時給受益人,孳息仍由委託人領,贈與稅以市值扣除孳息折現計算
  4. 三大常見稅務爭議:折現率失靈、實質課稅原則、受益人未確定
  5. 自益信託遇離婚可能仍計入夫妻剩餘財產,他益信託則受《民法》第 1020 條之 1、第 1030 條之 3 牽制
  6. 股票價值波動大、家族關係不穩、短期要變現或高齡健康有疑慮者,走信託不一定划算

股票信託節稅在高資產家族圈討論度很高,上市櫃創辦人、大股東、二代持股人常遇到這類規劃。但來詢問的人對「信託」的想像常跟法律上的信託差很遠,以為把股票丟進信託就能少繳許多稅,但這並非事實。

股票信託的本質是《信託法》下的財產管理安排。委託人、本金受益人、孳息受益人三個身分組合不同,稅務結果完全不一樣。以下拆解兩種主流架構的操作實務、國稅局查核重點、實務爭議與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衝擊。

股票信託是什麼

股票信託是指委託人(持股人)將名下股票移轉給受託人(通常是銀行或家族成員)持有,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的方式管理、處分股票,並將信託利益分配給受益人。法律依據是《信託法》第 1 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股票信託三個角色:委託人(原持股人)、受託人(依契約管理股票者,可為信託業者或家族成員,自然人受託人受監管較弱、中立性爭議較大)、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者,可為委託人自己或家人、第三人)。

股票一經移轉進信託,登記上的持有人就從委託人變更為受託人(以信託財產專戶形式登記)。受託人雖然名義上持有,但不能任意處分,要受信託契約與《信託法》的限制。股息、股東會表決權、現金增資認購這些股東權利,看信託契約怎麼約定。

實務上會來討論股票信託的客戶,多半是兩種目的:把財產傳給下一代順便做稅務規劃,或把持股集中在家族信託下管理。本文專注在稅務規劃面向。

股票信託的兩大類型:自益信託 vs 他益信託

信託依受益人是誰,分成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兩類稅務效果完全不同。

自益信託,受益人就是委託人自己,因為財產權的經濟歸屬沒有實質移轉,稅法上不視為贈與,不課贈與稅。依《信託法》第 63 條,自益信託的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請求受託人返還財產,這個「隨時終止權」在後面的離婚剩餘財產爭議中會是關鍵。

他益信託,受益人不是委託人,而是配偶、子女或其他第三人。信託設立當下,等於委託人把未來的信託利益贈與給受益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明文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這一刻就要課贈與稅。又依《信託法》第 3 條,他益信託的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

他益信託還有更細的分層。同一個股票信託,可以把「本金」(股票本體)和「孳息」(股票產生的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分開設計,組合起來有四種:

類型 本金歸屬 孳息歸屬 是否課贈與稅
純自益 委託人 委託人
純他益 受益人 受益人 以贈與時股票時價為準全額課贈與稅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委託人 受益人 孳息折現值課稅課贈與稅
本金他益孳息自益 受益人 委託人 市值扣孳息折現後課贈與稅

後兩種組合是實務上節稅規劃的主場,接下來兩節分別拆解。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的操作實務與稅務處理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意思是:委託人把股票放進信託,本金(即股票本體)最後回到委託人自己,但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股息由指定受益人領。

常見情境:父親把某檔上市股票信託管理 10 年,期間現金股息全數分配給兒子,10 年後信託終止,股票本體歸還父親。

贈與稅如何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 2 第 2 款、第 3 款規定,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贈與稅,是把將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計算折現到贈與時的現值,然後以贈與時價折扣除折現後之現值,所得之餘額就是贈與稅的計算基礎。如果是債券政府公債等固定孳息之證券,則是將信託期間預期可領的孳息,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下稱郵儲利率)分別折現到贈與日的現值。

折現率用的是郵儲利率(撰文時點 2026 年 4 月為 1.725%,近 2 年多在1.6%-1.725% 區間)。

實務操作重點

第一,信託期間要寫清楚,模糊約定可能會被國稅局挑戰,因為孳息折現可能難以計算。

第二,股票最好是有穩定殖利率的股票標的。標的若是景氣循環股或轉型中企業,實際孳息大幅低於預估,節稅效果會直接打折。

第三,受託人身分的選擇。委託人的直系親屬當受託人不是不行,但家族關係變動的風險要評估。合法信託業者雖然收管理費,獨立性與風險控管相對可靠。

第四,若受益人為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家人、或委託人因年邁可能失能,建議一併設計信託監察人(《信託法》第 52 條以下),由家族成員以外的專業人士擔任,細節可參信託監察人的角色與職責

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信託的操作實務與稅務處理

本金他益孳息自益的意思是:股票本體贈與給受益人,但信託期間的股息仍由委託人自己領。

常見情境:父親想把股票本體(日後升值空間)提早過給女兒,但退休金仍依賴股息支付生活費。

贈與稅如何計算

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 2 第 3 款規定,本金他益孳息自益的贈與稅基,是以「贈與時股票市值」按信託期間,依郵儲利率複利折現後計算。意即:受益人因需等到信託終止才實際取得本金,本金的贈與稅基要先按折現因子壓縮,不是直接以市值全額計算。

(註:本文計算假設信託財產為上市櫃股票、股利為現金股息或股票股利。若為公債、公司債或附固定利息之商品,依同條款但書另有計算方式。)

稅基比直接贈與股票小(因本金本身要按信託期間折現),但受郵儲利率影響,這表示低利率環境下扣減空間有限。

什麼情境用這個組合

  • 委託人退休後生活費依賴股息,無法放手股息收入
  • 股票未來幾年有明顯增值預期,想提早把本金贈與、鎖住當下相對低的市值課稅
  • 家族接班階段,想把股票所有權分批過給二代,但經營權與股息收入暫時不放手

三大常見稅務爭議

股票信託在文件上看起來乾淨,但實務上有三個爭議點時不時讓稅務規劃翻車。

爭議一:郵儲利率折現的合理性

股票信託的贈與稅計算高度依賴「郵儲利率」這個折現率。這個利率在 2026 年 4 月為1.725%,近 2 年維持在 1.6%-1.725% 區間,但台股平均現金殖利率近年常在 4%以上,兩者落差過大。自民國 100 年以來,財政部與立法委員曾多次討論修法改為採用股利殖利率或其他市場利率做為折現基準,但目前仍維持郵儲利率為計算基準。

爭議二: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

實質課稅原則的現行法源,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該條第 2 項明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這是國稅局處理股票信託案件最核心的條文工具。

另依財政部 100 年 5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076610 號令核釋,對於股利於信託成立時已可得確定的情形(例如公司已召開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日後才簽訂信託契約),國稅局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股利認定為委託人所得,歸課委託人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再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以下節錄100 年 5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076610 號令核釋:

「ㄧ、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分孳息,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實質課稅原則常打掉的情境:信託成立時點與盈餘分配決議日貼近、有規避意圖。規劃時,信託契約成立時點與董事會決議日的先後、委託人對公司盈餘分配的控制權是國稅局審核的關鍵。

爭議三: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的課稅

有些信託契約把受益人寫得很模糊,例如「委託人之孫子女(含尚未出生者)」。這種設計雖然給家族留了彈性,稅務處理上要特別小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受益人即使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仍於信託契約成立時發生贈與行為,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贈與稅。讀者常誤以為「受益人未確定就不用課」,這個誤解要破除。

實務上較難處理的是:若委託人在受益人確定前死亡,國稅局可能主張信託財產應回歸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非當初的贈與稅。兩條路徑的稅負差異可能很大,規劃設計受益人範圍時要特別審慎,必要時搭配信託監察人的設計,在受益人未確定前維持受益權的監督與管理機制。

什麼情況不建議做股票信託

股票信託不是萬靈丹,下面這幾種情境,勉強進場反而弄巧成拙。

持股價格波動大、未來不穩定

信託設立時點的股價就是贈與稅基。若標的是高波動類股(半導體週期股、生技股、轉型中的傳產),信託成立後股價一路下跌,等同委託人用高估值繳了贈與稅,後續還要承擔市值縮水的雙重損失。這種情境還不如考慮現金贈與或直接贈與股票。

高齡或健康有疑慮:兩年風險區要避開

本金他益型股票信託另有一個常被忽略的風險。《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他益信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視為贈與行為,若委託人在信託成立後兩年內死亡,該筆信託財產會被併入遺產總額重新計算遺產稅。此時已納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得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因遺產稅累進稅率結構,合併計算後的多出來的稅負有時高於原贈與稅(更完整的情境可另參生前贈與是遺產嗎?)。

高齡或健康有疑慮的委託人,要特別評估兩年區間,想用「死前倉促設立他益信託」規避遺產稅,不一定走得通。

家族關係存在高度不穩定: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衝擊

股票信託動輒 5年、10 年起跳。家族婚姻變動、子女訴訟風險、受益人關係有變數,都有可能導致信託架構必須更動。

股票信託若遇上委託人離婚,信託財產會不會被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實務見解有明顯差異(詳細比較可參信託財產是否須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

  • 自益信託:部分法院採取「實質掌控」觀點,認為委託人依《信託法》第 63 條得隨時終止信託取回財產,該財產實質上仍屬委託人所有,應計入夫妻剩餘財產。
  • 他益信託:有法院採取「權利歸屬」觀點,認為依《信託法》第 3 條他益信託的委託人不得任意終止信託,信託財產不再屬於委託人,原則上不計入剩餘財產計算。

但不是做他益信託就能避開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 1020 條之 1規定,夫妻一方以婚後財產成立他益信託若妨礙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他方可請求法院撤銷;第 1030 條之 3更規定,若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所為,他方可主張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

急需流動性或短期內有出售計畫

股票一旦進入信託,委託人對這批股票的處分權就受信託契約限制。若未來幾年可能需要變現(房產置換、醫療支出、商業資金),把股票鎖進信託反而綁住自己的手。

稅務目標和家族接班目標衝突

股票信託是長期規劃,不是孤立的節稅工具。高資產家族規劃時常見盲點:只盯著股票信託省了多少,沒去考慮整體資產傳承的分配與管理,導致看起來做了節稅的安排,實際上所有的家人都不開心。

若家族同時持有不動產,不動產移轉時會碰到房地合一稅;若持有海外券商資產或境外公司股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的屬人主義,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均應合併課稅(延伸閱讀:境外財產也要課遺產稅?解析台灣遺產稅的全球課稅原則)。股票信託,應放進家族整體財產結構中評估。

常見問題

股票信託和直接贈與股票,哪個划算?

看稅基大小。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贈與稅基是孳息折現值,小於直接贈與股票本體的市值。但這個優勢在低利率時代被壓縮,且實質課稅原則風險較高,規劃前要一起算實質稅負和風險。

信託業者與自然人當受託人差在哪?

信託業者(例如部分銀行的信託部)有執照、有風險控管、獨立性強,但要收管理費。自然人受託人彈性高、費用低,但獨立性依個案差異大,實務上須搭配信託監察人機制強化監督。

信託設立後可以中途解除或終止嗎?

可以,但要看信託契約怎麼約定。但解除或終止後財產返還的稅務效果,須先與專業律師討論。

股票信託的受託人可以同時是受益人嗎?

原則上不行,但有一個例外。《信託法》第 34 條明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受託人單獨成為唯一受益人是被禁止的;但若與其他人共同成為受益人(例如父親是唯一受託人,受益人是父親、子女共三人),則在但書容許範圍內。

結論與下一步

股票信託節稅的核心不在「信託」兩個字,而在底下的架構設計、稅務計算、實質課稅風險、離婚剩餘財產分配這些實務連動同時處理得好。、

高資產家族面對股票信託的決策,可先自我釐清三個問題:分配目的與效果是什麼、稅務目標是什麼、這筆股票在家族財產中有何角色與定位。若考慮以遺囑配合信託架構完成傳承規劃,另可參考本站遺囑信託相關文章。

本文屬制度介紹,具體規劃因個案而異;實際設計前,應由專業律師就家族財產結構、稅負計算與實質課稅風險逐一評估,不宜作為個別稅務決策之依據。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建議。股票信託節稅與家族財產規劃個案情況各異,建議諮詢具信託與稅務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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