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繼承遺產完整指南|台灣人跨境繼承程序與稅務說明

香港繼承遺產完整指南|台灣人跨境繼承程序與稅務說明

快速重點

  1. 香港繼承採普通法,無應繼分制度,繼承前必須取得法院核發的遺產授予書(Grant)
  2. 有遺囑由遺囑執行人申請,無遺囑依配偶、子女等法定優先序申請
  3. 香港2006年起廢除遺產稅,但被繼承人若為台灣的遺產稅稅務居民,就被繼承人在香港地區留下的遺產,繼承人仍需向國稅局申報台灣遺產稅,期限為死亡後6個月內
  4. 跨境程序通常需3至9個月,台灣繼承人不必親自赴港
  5. 小額遺產(低於15萬港幣)可走簡易程序,節省時間與費用

台灣家庭繼承香港資產,最常在第一個關卡就卡住:帳戶動不了,銀行不放錢。這不是銀行刁難,是香港法律的基本設計。香港繼承制度源自英國普通法,任何人想合法取得被繼承人的香港資產,都必須先拿到香港高等法院核發的遺產授予書(Grant)。沒有這份文件,銀行、券商、土地註冊處一律不動。

這套制度和台灣繼承人熟悉的程序差很遠。台灣是大陸法系,有應繼分保障、有法定繼承比例。香港沒有應繼分概念,遺囑自由度高得多,但法院程序是繞不過的門檻。跨境繼承的難度不在於單一程序複雜,而在於台灣和香港兩套系統要同時推進,任何一邊出問題都會影響整體進度。

台灣人最常卡住的第一關

根據香港《遺產承辦條例》(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 Cap. 10),所有香港遺產在未取得遺產授予書之前,繼承人無法合法處分。這包含銀行存款、股票帳戶、房產移轉,甚至部分強積金情況。

授予書不是只有一種,依照情境分成三類:

類型 適用情境 申請人
Grant of Probate
遺囑認證書
有遺囑,且遺囑中指定了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遺產管理書
無遺囑,依法定繼承順序申請 法定繼承人(依優先序)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Will Annexed
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
有遺囑但無指定執行人,或執行人無法履職 其他有資格的繼承人

申請機關是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文件齊全、資產單純的案件,3到6個月有機會跑完;一旦有繼承爭議或文件退件,或者香港法院要求補充說明,時程就很難估。整個流程分成五個階段:確認遺囑狀態、確認申請人資格、備齊文件、向法院提交申請、法院審查核發授予書。每個階段都有可能因為文件問題延誤,前置準備做得越完整,後段越省事。

沒有遺囑的情況,誰有資格處理遺產

有遺囑的情況比較單純,由遺囑指定的執行人提出申請。但如果執行人已經過世、拒絕擔任或無法履職,不能跳過這個人直接找別人來申請,必須另外走一套程序安排替代人選。

沒有遺囑就複雜了。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 Cap. 73),申請資格有固定的優先順序。配偶有最優先的申請資格,如果配偶已不在或放棄,由子女(含合法收養)接手。子女也無法申請的話,輪到父母,再往下才是兄弟姊妹。

實務上最容易出錯的環節在這裡:當上面順位的人要放棄申請資格時,很多人以為簽個放棄聲明就好,但香港法院對聲明的文件格式要求非常嚴格。格式不對、沒有經過指定的公認驗證,法院有可能直接退件,整個排程從頭來過。台灣出具的放棄聲明還得走一趟公證驗證流程才能用,這個時間成本很容易被低估。

台灣文件跨境使用,一關都不能少

很多台灣繼承人以為文件翻成中文就能直接交給香港法院用,結果送出去就被退。

香港法院收繁體中文文件沒問題,但「語言能用」跟「文件有效」是兩回事。台灣出具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這些文件,需要經過完整的核驗程序,法院才會採認,包含了台灣公證人、台灣的外交部及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等關卡。

文件的準備往往比法院程序本身花更多時間。提早盤點需要哪些文件、哪些需要公認證,是縮短整體時程最有效的方式。

香港沒有遺產稅,但台灣這邊要算清楚

香港在2006年廢除遺產稅,繼承香港資產不需向香港政府繳納遺產稅。

台灣則不一樣。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台灣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取決於被繼承人死前是否「經常居住」:若被繼承人「經常居住台灣境內」,就台灣境內境外遺產都需申報,這意味者香港的存款、房產、股票、基金、股權等,也都在台灣遺產稅課稅範圍內。;若被繼承人生前「經常居住」台灣遺產,則只有台灣境內的遺產才需申報。

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

「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如果死者生前經常往來幾個不同的國家,有時對於生前是否「經常居住」境內會有爭議,建議在申報前先與律師討論確認被繼承人的居住地。

項目 香港 台灣
遺產稅 無(2006年廢除) 有,累進稅率10%–20%
免稅額 新台幣1,333萬元
(尚有若干可扣除項目)
申報期限 死亡後6個月內
(得申請延長3個月)
課稅範圍 香港境內資產 境內居住者:全球資產
境外居住者:台灣境內資產

台灣遺產稅怎麼計算

台灣遺產稅目前的免稅額是新台幣1,333萬元(2022年起適用)。超過免稅額的部分,依累進稅率課徵:

  • 5,621萬元以下:10%
  • 5,621萬至1億1,242萬元:15%
  • 1億1,242萬元以上:20%

不過實際要繳的金額不是直接拿遺產總額去套稅率。喪葬費、債務、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些都能扣,扣完才是應稅金額。

台灣遺產稅的申報期限是被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如果來不及申報,可以申請延期3個月。香港的程序可同步推進,毋需等香港做完才處理台灣的事,反之亦然。

延伸閱讀:境外財產也要課遺產稅?解析台灣遺產稅的全球課稅原則

實務最常遇到的問題

帳戶被凍結怎麼辦

凍結是標準程序,不是針對特定人。當銀行或金融機構知道帳戶所有人後,會主動凍結帳戶,直到繼承人拿到遺產授予書後向銀行提出申請,銀行才會釋出資產。

授予書核發後,有時銀行還需要一段作業時間,不是當天就能提領,也有的可以直接過戶完成。

台灣繼承人需要去香港嗎

原則上不需要親自赴港。委任台灣律師,交由台灣律師處理台灣法律意見書以及與香港律師的聯繫,決大部分的程序都可以由台灣律師代辦完成。這對繼承人在台灣、沒辦法跑香港的案件來說是很方便的安排。

在台灣立的遺囑,香港認嗎

認,但有條件。香港法院會審查遺囑的形式,所以還需要台灣律師出具台灣法意見書確認遺囑在台灣法的有效性。如果遺囑形式不完備,同時涉及台港兩地資產、又有負債問題,複雜度會高一個層級。

香港物業和銀行帳戶,程序一樣嗎

不完全一樣。銀行帳戶取得授予書後向銀行申請即可;香港物業的移轉則需要到香港土地註冊處辦理產權更名,程序不同、所需文件也不同。

整個流程要多久

文件齊備後送件,一般案件3到9個月。這個時間從遺產承辦處收到完整申請開始算,文件準備期不包含在內。資產單純、文件齊全的案件,有機會在6個月內跑完。

小額遺產有簡化管道

遺產規模小的話,不一定要走完整的法院程序。

遺產低於15萬港幣(僅限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可向香港遺產管理官申請簡易程序,省去部分法院手續。注意:物業和股票不適用此簡易管道,即使總值低於15萬港幣,只要遺產中包含不動產或證券,仍需走完整的授予書申請程序。

遺產低於5萬港幣,可申請「確認通知書」代替遺產授予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費用低、時間短。

要走哪條路,先確認資產組成和總金額再決定。

提早規劃能做什麼,具體工具有哪些

香港繼承對台灣家庭最大的壓力,不是流程複雜,而是所有事情同時發生。台灣遺產稅要申報、香港法院程序要推進、帳戶被凍結、繼承人之間要協調,全部交疊在一起。如果家中長輩在香港持有資產,現在做規劃的效益遠高於事後補救。

資產清單

一份完整的香港資產清單,包含帳戶資訊、物業資料、投資明細,可以大幅縮短繼承發生後的盤點時間。很多家庭到了繼承階段才發現根本不知道長輩有哪些帳戶、在哪間銀行,光是查清楚就要花幾個月。

常見問題

繼承香港房子,要繳香港遺產稅嗎?

香港2006年已廢除遺產稅,繼承本身不需繳香港遺產稅。但房產移轉到繼承人名下後,日後出售的利得可能涉及香港其他稅負,和遺產稅是不同的問題,資產處置前要另外確認。

授予書申請要多少錢?

沒有統一價格。法院規費跟遺產總值掛鉤,律師費看案件複雜程度。

香港遺產只有一個銀行帳戶,還需要授予書嗎?

看遺產金額大小。5萬港幣以下走確認通知書;5萬到15萬有簡易管道;超過15萬就要走完整程序。

台灣遺產稅和香港程序可以同時辦嗎?

必須同時辦。台灣申報期限就是6個月,不會等你香港那邊跑完。

可以自己辦,不委任台灣律師嗎?

一部分的文件可以自己辦,但實務上,不論被繼承人生前有沒有留下遺囑,申辦授予書的過程通常都會需要台灣律師的法律意見書,因此通常會建議繼承人委任台灣律師統包辦理香港繼承。

同時,委任台灣律師辦理的好處是,可以請台灣律師一併處理死者台灣遺產的法律問題,尤其是繼承人之間有繼承爭議時,更是需要仰賴專業的台灣律師團隊。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建議。香港繼承個案情況各異,建議諮詢具台港跨境繼承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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