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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跨境投資之普及,台灣國民持有美國資產之情形日益常見。然於繼承發生時,該等資產是否涉及美國遺產稅(U.S. Estate Tax),以及其申報義務與稅負計算,常為實務上重要且易被忽略之議題。本文即就台灣國民作為非居民外國人(Non-Resident Alien, 以下簡稱「NRA」)時,適用美國遺產稅之基本法律架構加以說明。
一、美國遺產稅之課稅原則
美國遺產稅係對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持有之資產課徵,其課稅基礎並非單純依據國籍,而係採「資產所在地原則」(situs principle)。亦即,凡屬於「美國境內資產」(U.S.-situs property),即可能納入課稅範圍。
對於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其全球資產均屬課稅標的;然對於NRA而言,僅限於具備美國來源性質之資產始納入遺產總額之計算。
二、美國來源資產之認定
依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相關規定,NRA之美國來源資產主要包括美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美國境內不動產,以及特定類型之債務工具。實務上,台灣投資人常見之美股及於美國證券市場交易之ETF,多被認定為美國境內資產。
相對而言,也有一些種類資產被認為不屬於美國來源資產,通常不在美國遺產稅之課稅範圍內。
三、免稅額與稅率之適用
NRA與美國公民或居民於免稅額之適用上存在重大差異。依現行制度,美國公民或居民享有高額之免稅額,而NRA僅得適用相當於60,000美元之免稅額。此一差異導致多數持有一定規模美國資產之台灣投資人,實際上已落入課稅範圍。
超過該免稅額之遺產部分,適用累進稅率,其範圍約自18%至40%不等。於資產規模較高之情形下,適用最高稅率並非罕見。
四、申報義務與程序
當NRA於死亡時持有美國來源資產,且其價值超過60,000美元時,即產生向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申報遺產稅之義務。申報應使用Form 706-NA。
申報期限原則上為死亡日起九個月內,並得依法申請延長六個月。申報義務人通常為遺產執行人,如未指定執行人,則可能由繼承人或其代理人負責完成申報。
五、Transfer Certificate 之必要性
於實務運作上,當美國券商或金融機構知悉帳戶持有人死亡後,通常會暫停帳戶之處分與移轉。繼承人欲取得或轉移該等資產,須向IRS申請核發Transfer Certificate。
該證明文件之法律效果,在於確認相關遺產稅義務已履行或經認定無須課稅。未取得該證明前,金融機構多不允許資產移轉或提領,因而對繼承程序具有實質影響。(另金融機構多會要求繼承人進行美國法院probate程序,本文茲不贅述。)
六、國際租稅協定之影響
值得注意者,台灣與美國之間並未簽訂遺產稅或贈與稅協定。2026年初,台美經貿談判取得關鍵進展,除達成15%對等關稅及半導體232條款優惠外,雙方也考慮推動「台美避免雙重課稅協定(ADTA),然而該協定最終是否簽署以及是否屆時能涵蓋遺產稅,尚不得而知。因此,台灣國民無法如部分國家之納稅人般,透過協定直接申報提高美國遺產稅免稅額或取得其他優惠。
七、結論
綜上所述,台灣國民如以NRA身分持有美國資產,其於繼承發生時,須特別注意美國遺產稅之適用。由於免稅額顯著偏低且稅率具高度累進性,一旦未事先規劃,極可能產生重大稅負。此外,申報程序及相關文件要求亦具一定複雜性,對繼承流程產生實質影響。
因此,對於持有美國資產之投資人而言,於生前進行適當之資產配置與法律、稅務規劃,實屬必要,以降低未來繼承時之不確定性與稅務風險。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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