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演進,臺灣高資產家族逐漸意識到,藝術品早已不僅是個人品味或收藏嗜好,而是具有高度價值與流動性的資產類型。「藝術品如何傳承」因此不再只是情感或文化層面的課題,而逐步轉化為結合稅務、法律與資產配置的專業議題。
從實務觀點觀察,藝術品傳承的稅務規劃重點,並不僅止於單純的「節稅」,更在於整體風險與管理架構的建立,包括:
• 建構合理且安全的持有、保管與移轉機制
• 配合藝術品特性,妥善規劃展出、出借及授權使用
然而,在討論保管或授權之前,「稅」往往是最早、也是最直接發生的成本。相較於現金、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藝術品在傳承或移轉時,經常面臨估值不確定、課稅基礎認定困難,以及跨國法制衝突等問題。基於此,本文先以臺灣稅制為出發點,聚焦於實務上最常見的繼承與贈與方式,說明藝術品傳承過程中常見的稅務議題與規劃重點。
一、藝術品在稅法上的定位:它究竟是什麼資產?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藝術品在財產法及稅法上的性質,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 屬於動產
• 為非折舊性資產
• 非以登記作為權利移轉生效要件之財產
不同於不動產具有公告現值或相對明確的市場參考標準,藝術品欠缺官方定價機制,市場行情又高度依賴主觀判斷,這也使其在課稅實務上,往往存在估值與稅負不確定性的風險。
二、繼承取得藝術品是否課徵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4款規定: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亦即,只要被繼承人於死亡時仍持有藝術品,繼承人依法向國稅局完成聲明登記後,該藝術品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須特別注意的是,日後若繼承人將該藝術品轉讓,仍須就該次轉讓行為依法補行申報並繳納相關稅負。
此外,若該藝術品為被繼承人自行創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5款規定,被繼承人自行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亦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這對創作藝術家來說是相當有利鼓勵創作的規定。
三、生前贈與藝術品是否構成贈與稅?
若於生前將藝術品無償移轉予繼承人或第三人,原則上構成贈與行為。由於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並未將藝術品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因此,該等贈與行為仍須依法課徵贈與稅。
此一情境下,最大的稅務風險,往往並非是否課稅,而在於「贈與時點市價的認定」以及舉證責任的問題。實務上常見的誤解是,部分納稅義務人認為藝術品難以估價,稅捐機關便無從課稅;然而,估價困難並不等於免稅,一旦輕忽反而可能引發更高的不確定性與爭議成本。
四、跨國藝術品所衍生的額外稅務風險
若藝術品實際存放於海外,或涉及境外藝術家、拍賣市場或交易平台,尚須額外留意下列稅務風險:
• 他國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課稅可能性
• 藝術品進出口時所涉關稅、營業稅或相關稅負
特別是在美國等藝術品市場成熟、遺贈稅制度嚴格的國家,若未於生前妥善規劃,極有可能導致藝術品於他國被課徵稅負,甚至影響藝術品能否順利返還或處分。
五、結語
綜合上述分析,在臺灣現行法制下,若比較「生前贈與」與「身後繼承」兩種藝術品傳承方式,透過繼承移轉藝術品,整體而言具有較為明顯的稅務優勢。
藝術品的價值不僅體現在金錢層面,更承載文化意義、家族情感與世代認同;然而,若忽略稅務與法律現實,這些無形價值往往會在傳承過程中,被迫以稅負或爭議成本「折價」實現。唯有及早進行整體性的稅務與法制規劃,藝術品才能真正成為跨世代延續的資產,而非風險來源。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