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密關係失衡:法律介入的可能與界線

當親密關係失衡:法律介入的可能與界線

許杏宜律師辦公室

根據新聞報導,某位女性與丈夫婚前簽署家暴條款,約定「婚後任一方不得對他方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家庭暴力,若有違反,需支付對方100萬懲罰性違約金」。婚後爆發衝突,妻子向法院訴請離婚,並對丈夫提告求償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做出幾項決定:

1.     認定丈夫確有家暴行為,判准離婚。

2.    但對於妻子主張丈夫對妻子施暴的某幾次日期,依據過往保護令主張的內容,法官認定係丈夫對其與前男友所生之女兒施暴,並非對妻子本人施暴,因此未將全數施暴行為列入賠償計算範圍。

又該婚前協議是夫妻雙方基於自由意志簽署,目的在於促進婚姻和諧,並未違反公序良俗,故條款本身有效,但綜合家暴發生原因、行為態樣、傷害程度及影響時間後,法院認定「每次100萬元」顯失比例原則,故酌減為30萬元。

 (新聞原網址)

 

若夫妻關係長期處於情緒冷漠,或伴隨反覆、失衡且具壓迫性的爭執仍可算是精神上之暴力。該案件中提到某次男方動手是針對女方之子女(非與男方所生),於判決中並未列入賠償範圍,原因是男方該次動手並非對女方本人。但婚前協議中有明文「婚後任一方不得對他方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家庭暴力」,依照一般人類情感,親身子女受到暴力對待時,不難想像母親會在精神上感到痛苦,尤其是實務上很多暴力行為者會刻意施暴另一半子女,藉此來折磨另一半。因此,本案法院認爲男方針對女方子女的暴力不算是對女方本身的暴力,這樣的認定其實並非沒有探討或質疑的空間。

婚姻之幸福美滿並非法律可管轄之範圍,但當婚姻、親密伴侶又或是非伴侶關係間出現情況嚴重之衝突時,我們可以如何透過法律保護自己?

 

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之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

一、身體上不法侵害:例如毆打、推撞、摑巴掌、拉扯頭髮、綑綁、使用器械攻擊等。

二、精神上不法侵害:例如言語虐待、侮辱、恐嚇、威脅(傷害本人或親友、寵物)、長期監控、跟蹤、使人心生畏怖等足以影響精神健康的行為。

三、經濟上不法侵害:例如過度控制財務、惡意不給生活費、強迫借貸、惡意毀損財物等。

四、性侵害:依《刑法》定義的性侵害行為。

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不遵守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內容,也屬於家庭暴力。

 

保護令之聲請

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成員或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肢體、精神等暴力對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即可向法院提出民事保護令聲請。

所謂家庭成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是指: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以及

3.    現為或曾為親屬(含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血親之配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以及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時,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但被害人受有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的存在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可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為自己挺身為出

電影「到我們為止」裡,女主角從小看著父親家暴母親,在心裡留下了陰影。成為大人的她卻找了同樣會家暴的伴侶,每一次的家暴都會不經意喚起女主幼年的創傷。故事直至最後透過導演的手法才讓第三視角的我們看見真相。我們總以為暴力是顯而易見的,但更多的時候那些暴力是被情緒勒索、自我懷疑遮起來的。被害者在受暴力的當下可能會因為情緒或是任何其他原因看不見真相,說服自己對方只是一時情緒失控,懷疑自己是否小題大做。以至於女主在發生了好多次後,最後才意識到自己所經歷的一切正是家暴。故事的結尾她生下了孩子,在溫馨的病房裡抱著女兒,微笑的告訴伴侶她要離婚,要讓傷痕停在這一代。

 

家暴的影響往往比我們想像得深,當衝突已不再只是情緒摩擦,而是反覆侵害人格尊嚴與安全時,及早求助、蒐證並運用法律資源,才能終止一切的惡性循環。

 

 

家暴求助管道: 

1.     各直轄市、縣()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2.    各縣市政府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3.    113保護專線

4.    關懷E起來

5.    家庭暴力相對人輔導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Photo by Natalie Kinnear on Unsplash

CONTACT

如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要求或詢問,請隨時與我聯絡。